怎樣聯合辦理稅務登記
瀏覽次數:4579 | 發布時間:2014-07-23 09:22:26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指納稅人只向一個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由受理稅務機關核發一份代表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興剛進行稅務登記管理的稅務登記證件。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工作范圍包括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共管轄的納稅人新辦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稅務登記違章處理和其他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的基本規程如下:
一、設立登記。納稅人填報稅務登記表并提交附報資料齊全的,受理稅務機關審核以后,對于符合規定的,應當賦予納稅人識別號,打印、發放加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件。受理發證稅務機關應當于當天或者不遲于第二天將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附報資料一份傳遞到另一個稅務機關。
二、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發證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由發證稅務機關審核以后辦理變更登傳遞到另一個稅務機關。
三、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向發證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由發證稅務機關將有關信息傳遞到另一個稅務機關,兩個稅務機關共同辦理。
四、違章處理。如果納稅人違反了稅務登記管理方面的有關規理,并通知另一個稅務機關,另一個稅務機關不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