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上海外企合并與分立事項需要材料
瀏覽次數:5479 | 發布時間:2014-08-09 13:48:38在我們上海代理公司注冊機構辦理的外資企業注冊領域,常有企業合并與分立事宜需要辦理,下面說明下辦理上海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事項需要材料:
一、申請條件
1、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2、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3、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符合海關、稅務和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頒布的規定。
4、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并或分立。
5、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6、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必須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1)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投資者符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合并后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者資格要求;
(3)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4)合并協議各方保證擬合并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7、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的企業中持有股權。
二、申請材料:
(一)、申請合并的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合并事項申請表
2、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合并的申請書和公司合并協議(原件)
3、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原件)
4、各公司的合同、章程
5、各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6、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各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7、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8、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9、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10、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1、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12、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的,申請人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已投資設立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分立的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分立事項申請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關于公司分立的申請書(原件)
3、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原件)
4、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原件)
5、公司的合同、章程
6、公司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7、由中國法定驗資機構為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
8、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9、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10、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1、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12、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的,公司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因分立而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三、申請程序:
1、申報初審:企業將所需申請文件提交至所屬市外經貿局或有關主管部門初審;
2、核準轉報:所屬縣、市外經貿局或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外經貿廳審批;
3、受理申請:如果擬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初審通過,我處將在45日內做出初審意見,擬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在取得審批機關的初步同意函之日起30天內刊登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證明;
(2)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3)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企業3次公告后,按規定補齊材料,我處將簽發受理單。如果上述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我處將立即受理,并簽發受理單。如果上述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申請人可以當場更正,更正后我處將立即受理,并簽發受理單。如果上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我處將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發出補正通知單。
四、辦理期限:
自簽發受理單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五、審批收費:
批準證書收費10元。該項行政許可申請可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機構代辦,其服務性收費不屬行政許可收費。
六、審批依據:
對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第8號令《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