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分期出資的約定
瀏覽次數:5684 | 發布時間:2013-10-21 02:17:33《公司法》規定公司先驗資(全部注冊資本)后登記成立,所以股東分期出資違約的比較少見,但外資公司允許先登記成立后分期出資,所以因分期出資違約的糾紛有見。從實踐中看,為防止這類違約的發生應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1)不要為股東出資設置前提條件。一旦設置了前提條件,即使是違約股東主觀原因,往往也被違約股東作為抗辯和推卸責任的理由,不僅難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更使公司陷入困境之中。特別是以非貨幣出資的,一定要在有關協議中對出資人的義務、資產交付的時間、交付完成的要件、公司的驗收權及其他東的知情權等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2)要對違約股東喪失出資權及守約股東取得出資權的程序和期限,出資權的分配方法和實現程序作出明確的、可行的約定。一旦某一股東出資違約,守約股東能夠及時取得出資權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權,不因一方違約使公司設立或變更受到重大影響;(3)在股東協議中一定對出資違約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甚至約定用違約股東已出資的部分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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