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資期限
瀏覽次數:5058 | 發布時間:2013-10-22 12:00:07股東出資期限是股東出資責任的重要內容,關系到公司成長的速度。根據《公司法》第26條和第8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兩年內繳足,投資性公司可以在公司成立后5年內繳足。對于有限責任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要想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成立,必須首到位不少于20u/o的注冊資本,至于說這部分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按照認繳的Lk例繳付的,還是僅由部分股東繳付的,是股東之間的私事,登記機關不會過問。只要登記注冊資本已經到位不少于20%,并且取得了有效的驗資報告,可以向工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根據《公司法》第59條和第81條的規定,一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應當在公司成立前一次繳足全部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全部到位之前不能申請公司成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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