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連帶責任
瀏覽次數:5669 | 發布時間:2013-10-28 20:34:41《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本條規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采取的是一種推定責任方式,即法律推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沒有按照法規定截然分開的,除非股東有證據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則就要承擔連帶責任。這與《公司法》對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的規定有很大區別,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責任時,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股東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面對債權人時卻要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其他類型的公司相比,更容易“公私”不分。據此,—,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更應當注意自己的行為,嚴格按法律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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