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的損害賠償連帶責任
瀏覽次數:4961 | 發布時間:2013-10-28 20:41:54發起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發起人在履行設立公司的職責時致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對于發起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向公司請求賠償,在公司未成立時,由全體發起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5條明確規定,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這里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發起人致他人損害必須是在履行公司設立職責時,或者是設立公司的行為所致。如果損害行為與公司設立無關,則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再有如果公司或其他發起人履行完賠償責任后要為人追償,應當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無過錯,公司或者其他發起人不能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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