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的全體股東還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筆者認為,承擔連帶責任的股東,應當僅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而不應當包括公司的其他股東。也就是說,誰破壞了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并侵占了公司的財產,誰就應當向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其他股東也是受害者,故不但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甚至也應當享有要求侵害股東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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