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財產和證據的保全
瀏覽次數:5008 | 發布時間:2013-11-01 11:28:4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3條的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如果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股東擔心公司的財產流失或損失給自己造成損失,或者擔心公司的財務賬冊、債權債務憑據毀損使公司清算無法進行,可以向法院提起對公司的財產和賬冊等進行保全,在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股東的申請,及時對公司的財產和有關證據進行保全。
投資者如有任何關于上海公司注冊或上海墊資注冊、注冊醫療器械公司方面的疑問,可隨時聯系上海騫隆咨詢客服,我們將熱情為您解答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