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債權
瀏覽次數:4893 | 發布時間:2013-11-01 11:29:12根據《公司法》第1 86條的規定,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通知、公告債權人的目的是讓債權人及時申報債權,以便掌握公司債權的構成和數量。為了使公司的清算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公司法》對債權人申報債權規定了要求,債權人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報債權,否則將喪失受償的權利。根據《公司法》本條的規定,接到清算組書面通知的債權人必須在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必須在清算組在報紙上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除應當滿足時限要求外,還應當說明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如果清算組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有異議的,雙方可以核對或協商。如果債權人申報債權逾期或者證據不足的,清算組將不予登記和清償。清算組對真實的債務應當予以登記,以便準確地了解公司的負債,同時作為清償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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