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清算方案
瀏覽次數:5449 | 發布時間:2013-11-01 11:35:32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第1款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認。清算組只能在對公司資產包括債權資產進行全面清理,并在債椒人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并對公司債務確認無疑后,方可最終編制完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只有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編制完成后,清算組才能提出公司的清算方案。清算方案應當包括公司資產的構成和總值、公司負債的總額、公司清算費用的構成和總額、公司資產變現的方法或分配方案、預計公司剩余財產總額及向股東分配的方法等內容。公司清算方案應當提交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確認,只有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確認后方可實施。如果在公司清算的資產負債表編制完成后,發現公司的資產不足清償公司的債務的,清算組應當將資產負表提請人民法院確認,以便提起破產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5條的規定,公司自行淆異削,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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