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合并債權債務承繼問題
瀏覽次數:5234 | 發布時間:2013-11-02 10:05:42根據《公司法》第175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是一個持續經營的經濟組織,公司不可能因合并而停止經營,更不可能因合并而進行清算,從而了結全部民事法律關系。所以《公司法》對合并前公司的債權債務明文規定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繼。對《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應當作寬泛的理解,即合并前各公司的債權債務以及民事的、行政的、司法的、稅務的、已經明確的、原因已生成但結果尚不明確的債權債務,都應當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繼。總之,不應因公司合并而使參加合并的各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中斷或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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