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外的人向公司增資的出資額
瀏覽次數:4761 | 發布時間:2013-11-02 13:13:01股東以外的人向公司增資包括個別股東向公司增資的情況與上述就大不同了,股東與股東以外的增資人,增資股東與不增資股東必須對增資的出資額進行協商,并在等價公平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否則就會損及某一方的利益。下面我們舉例說明這個問題。比如某公司由甲乙兩個股東各出資500萬元組成,每年都獲得較高的收益,現公司股東權益1200萬元。現丙擬向公司增資,丙與甲乙商定丙增資后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1/3。那么,丙應當向公司增資多少呢?是500萬元嗎?顯然不妥。因為這樣會損害甲和乙的利益。丙的出資額應當高于500萬元,并由甲乙與丙協商一致,否則丙不能獲得公司1/3的股權。這是為什么呢,這是因為甲乙每人的500萬元,早已投入公,在投入公司時就從貨幣轉化成了資本,而資本是有價值積累功能的,因此,在丙向公司增資時,甲乙持有的500萬元的資本其價值已經遠遠大于500萬元貨幣,丙要想獲得相同的股權必須投入遠遠大于500萬元的貨幣,否則就不是等價有償,就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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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中,如果增資人增資后的持股比例已經商定,有限公司可以采用這樣的方法確定增資人的出資額。雖然公司股東并不出讓自己的股份,但是可以像出讓全部股份一樣,給公司的全部股份作價,在上例中如果經甲乙與丙協商,公司的全部股份作價2000萬元,那么,丙要想持有增資后公司1/3的股權,就必須向公司增資1000萬元,只有這樣才是公平合理的,否則,出資少了會損害甲乙的利益,出資多不會損害丙的利益。對于上市公司來說,上述所說的就是不同次發行的股票的面值(股本)必須相同,但是發行價格可以不相等,但不得低于面值。在前述有限公司的例子中,丙要想獲得增資后1/3的股份,就必須向公司投入1000萬元,其中500萬元登記為公司實收資本,使公司的注冊資本從1000萬元增加到1500萬元,其余500萬元登記為公司的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