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瀏覽次數:5428 | 發布時間:2013-11-03 11:20:46公司的注冊資本是股東對公司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注冊上海公司對債權人責任能力的基礎,允許公司減資勢必影響公司的責任能力,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78條第2款、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公司減資必須事先通知全體債權人,必須滿足債權人對公司償還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要求,否則公司不能減資。據此,公司必須首先償債或提供擔保,然后方可實施減資。《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既考慮了公司減資,資本流動的需求,又充分考慮了債權人的利益。應當指出的是,遵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僅包括已經到期的債權,也應當包括尚未到期的債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朗最低限額,這是出于公司正常經營的需要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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