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需要設立分公司
瀏覽次數:5932 | 發布時間:2013-11-03 11:38:39這是一個看似簡單,實際非常復雜的問題。注冊上海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公司的一切活動,除極個別的公益活動外,均為經營活動。而公司的經營活動不可能也無法局限在公司登記的住所內,也無法局限在公司登記的工商、稅務轄區內。例如,公司可能到外地去商洽、簽訂合同,到外地去送貨,到外地去催款等,這些都是經營活動。但是,并不能要求公司在商洽、簽訂合同的地方事先登記一間分公司,也不能要求公司在其送貨路過的各縣、區設立分公司。因為這些活動雖然也是企業的經營活動,但并不能單獨、直接構成企業的經營,即使企業不設立分公夸司,企業的這些活動也不會使企業的經營逃避工商、稅務機關監督管理。這里需要將無照經營的“經營”二字與企業經營活動的“經營”二字區別開來,無數個企業經營活動才構成企業的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可以超出登記的轄區的,只有由無數個經營活動構成的企業經營,才是需要設立分公司的經營。據此,作者認為,只有代理注冊公司在公司登記的轄區以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構成如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經營活動的發生地設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記地以外的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沒有經營資格的機構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2)在公司登記地以外從事生產、加工、包裝、分裝等生產活動的;
(3)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向購買者開具發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置收款柜臺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置庫房或柜臺向購買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財務賬目的。
作者認為在上述六種情形下,上海公司注冊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立分公司,否則將構成無照經營,除此之外,公司無須設立分公司,工商機關也不能認定公司、在異地構成無照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