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瀏覽次數:5379 | 發布時間:2013-11-05 11:26: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誠的義務,不得為有失忠誠的行為,這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人格要求的核心。忠誠義務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從事公司業務過程中,一心為公司謀求利益,像處理個人事務一樣去處理公司的各項事務。
關于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指公司尚未公開的對公司有益的各種信息,包括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其他尚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是指公司所掌握的對公司具有實際利用價值的,不被他人所知悉并實施了保密措施的經營、技術信息。其他尚未公開的信息主要是指公司尚未公布的財務信息、投資信息、并購信息、股權變動信息和重組信息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掌握或知曉公司的秘密,如果擅自披露這些信息,就會給公司造成損失,是對公司不忠誠的表現。
關于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交易傭金是指交易雙方以外的人因介紹、協助交易而獲得的報酬,或者說是交易一方或雙方支付給居間的酬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代表公司進行交易的過程中,不得向對方索要傭金,公司也不得向其支付傭金,因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交易雙方以外的第三人,是公司的雇員,公司向其支付薪金。如果確實發生交易對方給付傭金的情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將傭金交歸公司,不得據為己有。
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這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不忠誠的警示,同時也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旦作出對公司不忠誠的行為,從經濟利益上對公司的一種救濟,對行為人的一種懲罰。公司有權向作出《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為行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追收其因此所獲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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