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購股份的情形
瀏覽次數:4825 | 發布時間:2013-11-05 11:32:06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關于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回購部分股份的方法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并在收購后10日內將公司回購的股本注銷。
關于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合并、分立會使公司的股東構成、股份結構等發生重大變化,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合并、分立持異議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應當回購,并依法進行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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