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價值取向體現在公司注冊立法對法定注冊事項的規定上
瀏覽次數:4755 | 發布時間:2013-11-10 11:37:34綜觀各國有關上海公司注冊的立法,均明確規定了法定必須進行注冊上海公司的事項。當事人申請注冊時必須提供這些事項,注冊機關審查時須審核這些事項,這些事項必須登載于上海代理公司注冊簿上并應當予以公示。如德國《商法典》第106條規定:“(1)公司應向其住所在轄區的法院申報商業注冊。 (2)申報應包含:每一名股東的姓名、身份和住所;公司的商號和其住所所在的地點;公司開業時間。”第107條規定: “變更公司的商號,或將公司的住所變更至另一地點,或新股東加入公司的,同樣應將此申報商業記。”韓國《商法典》第34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進行注冊的事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其營業所所在地的管轄法院的商業注冊簿上進行注冊。”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387條規定:“公司之注冊或認許,應由負責人備申請書,連同本章所定應備之文件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報由地方主管機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辦;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代理委托書。”我國《公司法》更是明確規定: “股東的首次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托的代理人向上海代理注冊公司機關報送上海公司注冊申請書、公司章程、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注冊(第30條)“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上海公司注冊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一)上海公司注冊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七)公司住所證明”。(第93條)法律明確規定法定強制注冊事項,其目的和功能在于強制公司提供其應予以公示的信息,以讓交易相對人以及經濟管理人知悉該信息,而進行正確的交易選擇或管理,保障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