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所得怎樣計算繳納所得稅
瀏覽次數:4830 | 發布時間:2013-11-15 12:05:51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和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照經營合同分得的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承包人、承租人按照合同(協)的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方交納一定的費用,企業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按照此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承包人、租人對企業的經營成果沒有所有權,只是按照合同(協議)的規定取得一定的收入,則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候,以納稅人本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必要費用(目前規定每月可以減除3 500元)以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前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在多處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收入的,應當將其從各處取得的收入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經營、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納稅人實際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本納稅年度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收入額-3500 x本納稅年度實際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月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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