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所得稅
瀏覽次數:4864 | 發布時間:2013-11-15 14:45: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稅務機關應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對其征收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沒有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然設置賬簿,但是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上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X應稅所得率
或者: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待率)X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的規定是: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5%-20%;筑業、房地產開發業,7%-20%;飲食服務業,7%—25%;娛樂業,20%—40%;其他行業,10%—30% (其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和其他中介機構不得低于25%)。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當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