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注冊效力的幾種立法例
瀏覽次數:4889 | 發布時間:2013-11-17 16:07:47綜觀世界各國的上海公司注冊立法,關于注冊上海公司的效力主要有三種立法例: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折中主義。
要件主義亦稱為登記生效主義,其基本作法是:登記是0司成立、上海公司注冊事項變更、乏的生效要件;非經登,不發生上海公司注冊事項變更以及公司消滅的法律效;當事人亦不得以應予登記而未登記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三人。登記要件主義實際上是強制登記主義的另一表現形式。
德國、英國采取登記要件主義立法例的代表。從我國的有關規定看,也是采登記要件主義。我國《上海公司注冊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有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上海公司注冊。”第3條規定:“公司經上海公司注冊機關依法登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上海公司注冊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事經營活動。第26條還規定:“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改變登記事項。”
登記對抗主義亦稱登記公示主義,其基本作法是:登記不作為登記事項生效的要件,不登記亦可以成立公司、變更上海公司注冊事項或消滅公司,但應予登記事項而未登記者,當事人不得以登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比利時和日本舊商法采登記對抗主義立例。登記對抗主義所體現的是任意登記主義。
折中主義也可稱為分別主義,它是對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主義的折中。其基本做法則是:將上海代理注冊公司的效力區分為設立記和其他登記兩類而分別對待,立登記采登記要件主非經設立登記不產生公司成立的效力;對于其他登記(包括變更登記和注采登記對抗主義,非經登記,不得以變更的事項或公司的消滅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臺灣地區即是采折中主義立法例。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并發給執照后,不得或立。”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后,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對于臺灣的折中主義立法例普遍予。如陳連順曾明確指出,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對于公司之設立,系采登記要件主義”, 至于設立登記以外的其他登記,采對抗要件主義”。
上述關于注冊上海公司效力的三種立法例中,登記要件主義將登記作為登記事項生效的要件,有利于登記機關對市場準人和公異動的監控,從而有利于保障市場秩序》。其不足之處是國家的干預色彩太強,侵害了當事人的公司治,且太過僵化,不利于交易的迅捷、靈活,從而有損交易的率。登記對抗主義不將登記作為登記事項的生效要件,而只作對抗第三人的要件,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方便于司成立,有利于交易的效率,這是它的優點。但登記對抗主義和異動的監控,容易起交易秩序的混亂,個連易的安全。折中主義則是對一方面顧及到了交易的安,將上海公司注冊中最為重要的設立登記定為登記要件主義,以加對公司市場準人的控制,又顧及到交易的效率,將非立登記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定為對抗主義,—一定程度上尊重有人主張“采登記對抗主義司登記效力立法的方向”。考慮到對上海公司注冊價值取向的選擇(在保障基本安全的基礎上追求交易效率的最大化)和對上海公司注冊功能定位(凸顯公司商業信息公共服務功能),特別是考慮我國的實國情(法制不健全,信用制度缺失,交易安全目前仍然是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等),筆者主張我國立法應繼續堅登記要件主義,待將來各方面進一步發展成熟后虧,再轉采折中主義立法例。事實上,有部分國家原采登記對抗主義,但后來改登記要件主義。如日本舊商法采登記;對抗主義,但鑒于登記對:’復雜與不安定”,新商法典即改采登記要件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