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的一般效力對抗力分析
瀏覽次數:4729 | 發布時間:2013-11-18 10:11:06“所謂對抗力者,即指對于某種權利之內容,得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有法律上主張之效力也。”作為上海公司注冊一般效力的對抗力,“意指上海公司注冊事項一經登記公告,其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對第三人形成對抗力,公司因此而獲得免責效力”。
上海公司注冊的對抗力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其一是消極的對抗。消極的對抗力是指法定應予登記事項(包括設立登記、變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法定應登記事項)未經登記i公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如設立公司而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已立且具有法人資格對抗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但未辦理更登記,公司不得以變更的法定代表人對抗第三人,在第三人張原法定代表人為公司代表人時,法律應支持第三人的主張,為其提供保護;公司因各種原因而終止但未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公司及其股東不得以公司已經終止的事實對抗第三人。對于公司記的消極對抗力,無論是采登記要件主義的國家,還是采登記抗主義的國家,抑或采折中主義的我國臺灣地區,均給予肯定。在采登記對抗主義的國家,賦予上海公司注冊的消極對抗力是其記對抗主義的固有含義。在采登記要件主義的國家,如德國、英國,其登記生效要件中本身就當然包含著未經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說,上海公司注冊的消極對抗力是登記生效要件的當然之義。并且,其立法也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如德國商法典》于第15條規定:“在應登人商業登記簿的事實尚未登和公告期間,在其事實上應對此種事實進行登記的人,不得以此種事實對抗第三人,但此種事實為第三人所知的,不在此限。”日本《商法典》第12條規定:“應登記的事項,非于登記公告后,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雖于登記及公告后,第三人因正當理由不知時,亦同。”因而,登記要件主義的國家也是定上海公司注冊的消極對抗力的。至于在采折中主義的我國臺灣,前所述,其中當然包含登記之外的其他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探討:注冊上海公司的消極對抗力是絕對的得對抗還是相對的不得對抗?亦即公司應予登記事項未經登,是不得對抗所有昏三人和惡意第三人),還是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此,學理上有“肯定說”上海公司注冊的消極對善意,是否已知或,則一律。采絕對不得對抗的田是為廠足使公司辦理蹬記,從徹上海公司注冊的效力。三張采相對不得對抗,即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于惡意第三人則可以對抗。理由是應經登記之其事實存在與否,第三定其不知情,在登記以得對抗者,不知情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而對于惡意第三人,由于其對未登記的事項已知或應知,執行不得對抗以為惡意第三人提供保護,則于法理不妥,于民法誠信原則不合,于法不符。從日本、德國等國家的立法來,是采取相對不得對抗法例的。甲我國現行《公司法》和《公霄登記管理條例》對此沒有商面的論述看,筆者同“反對說”,主張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海代理注冊公司的消極對抗力的理論前提是當事人善意推定(善擬制),即由于應予上海公司注冊事項而未登記公示,第三人不知或不應知上海公司注冊事項。:知的登記事項,當然不得對抗第三人。而公司若要對抗第三三舉證責任。第三人不負自己善意舉證責任。如前所述,這一理推定是合理的。
應予登記事項登記公極的對抗現。瑞士、比利時等國只承抗力。依據這抗任何第三人的積極效曉上海公司注冊的事法國、意大國《商法典》公告的,第典》第2193條第二得再以不知曉依法必須現行有關立法尚無明確的定。但由于我國是鄉推定我國是肯定上海公司注冊的積極對抗力的。
同樣的問題是:上海公司注冊的積極對抗力是否區分第三人的善們一般認為不應區分,應一登記公告后登記程序已告完竣,其知情之第三人,自得對抗,即不知情之第三,亦得對抗之”。從立法看,意大利民法典是不加區分的。但德國法則作出了部分變通區分的規定。德國的做法是,在登記公告后15天內,第三人如果能夠證明其確實不知也不應知登記事項(即為善意)的,三人不適用登記的積極對抗效的含義:(1)總體看,的對抗力的,即經登記公告的事項,可以用于對抗第三在登記公告后15天內,對惡意第三人,登記公告事項當然得以對抗;但對于善意第三知登記事項,,則登記事頃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在登記公告滿15天后,則登記具有對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和惡意第三人)的積極對抗力。由此可見,;德國立法是通過立法技術的運用而采取),折中的作法:采以絕對對抗力為傾向的相對對抗力。德國立法的這一定,頗具特點,充分體現了德國法精密、細致的一-貫風格。它顧全了上海公司注冊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因而肯定上海公司注冊的積極抗力的絕對對抗力(這是其總體立法的傾向);又顧及了對確善意者的保護,因而確沃的期限,為善意第三人提供保的機會。筆者以為,德國這一作法是值得我國立法借鑒的。對于其規定的15天的期限,則不必盲從,因為沒有根據說明15天就為合理。我國立法如采納德國的做法,從更為體現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出發,是否可以考慮將這一期限延長一些?如30天?……有待實證性探討。
極對抗力不同的是,上海公司注冊的積極對抗力的論前提是第三人惡意推定(惡意擬制),即假定第三人已知和知上海公司注冊事項的。制的根據則是上海公司注冊的公示上海公司注冊已公示,第在和公司進行交易時應當知悉上海公司注冊的情況也有充分的機知悉上海公司注冊事項,因而第三人被推定或者已知上海公司注冊情況知登記事項,或應知應當承受依公司以為,這一理論前提是基本合理的、可行的。這既是實現上海公司注冊制度價值功能需要,也是平衡雙方當事人權責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