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機關選擇與設置的統一原則
瀏覽次數:4519 | 發布時間:2013-11-19 18:32:35是指在一國之內,有關上海公司注冊的事務應當統一由一個組織理。統一原則可以分解為三個“一”:
(1)一國之內。即在一國家之內夕不應因行政區域或地理區域或民族區域之不同而上海公司注冊機關不同。這是法的統一性的要求。當然,這是針對單一國家而言,對于聯邦制國家,則另當別論。 (2)-個組織。即主理上海公司注冊事務的組織應當是單一的,而不是多元的。也就是說,上海公司注冊事務不應分解給多個組織分別主管或共同主管。如,不應將上海公司注冊事務分解給行政機關和法院或行業協會分別或共同主管。(3) 一體化事務。即一個登記組織應當統一主理與注冊上海公司有關的全部事務。包括上海公司注冊的程序服務事務、公商業信息公共服務事務、對公司的與上海公司注冊有關的必要監管務;包括對上海公司注冊申請的受理、審核、注冊登記、公告、提供登記查詢、上海公司注冊證照管理、年檢以及對違反上海公司注冊法、法規行為的核查和處理等。。此外,考慮上海代理公司注冊與其他商事登記的同類性,可以將與其他商事登記有關的事務納入到公司登事務的一體化之中即在一國之內建立一個機關統一主理上海公司注冊及其他商事登記的全部事務。統一原則可以明確權責,可以避免機關的不統一而導致機關與機關之間有利相爭,無利互推現象的發生,且有利于國家上海代理注冊公司法律在全國得到一體化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