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上海公司注冊的商業名稱與商號關系
瀏覽次數:4695 | 發布時間:2013-11-25 19:51:45關于商業名稱與商號之關系,目前主要有四種說法:其一,商業名稱又稱商號,兩者為同義語。其二,商號是商業名稱的簡稱。例如,將武漢商場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武商或武商股份,其中,武商或武商股份就是武漢商場股份有限公司的商號。其三,商業名稱不同于商號,“將商業名稱等同于商號,是一種以偏概全”,兩者是種屬關系,商業名稱是種,商號是屬,商號只是商業名稱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核心部分。其四,商號不同于商業名稱,商號僅指個人和合伙的稱謂,而商業名稱則指商法人的稱謂,也稱為企業名稱或公司名稱。筆者較為贊成第一種說法。首先,從詞源上看,號者,名也?!吨芏Y·春官大?!份d日:辨六號”,注曰“號,謂尊其名,更為美稱焉”??梢?,商號者,即商業主體之名稱。其次,從商業名稱的歷史發展看,它是在國外出現公司名稱、企業名稱后,為了與公司名稱、企業名稱相應而采用的一種稱謂,而在公司制度發達以前,傳統上對于商主體(商個人、商合伙等)則慣稱為商號。由此可見,商號與商業名稱只是在不同時期的一種慣稱,其所指向的是同一對—商事主體的名稱。從西方部分主要國家的立法看,德國法上使用的“商號”概念相對較為準確,概念結構較為嚴謹,而在德國,商業名稱與商號是同一語,商號既可以用于商法,也可以用于商自然人。最后,上述第二和第三種說法的理由難說充分。商業名稱的簡稱就是簡稱,并不是商號。國內外自古以來亦未見將商主體名稱的簡稱作為商號的做法。第三種說法將商號作為商業名稱的一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是混淆了商號與字號的關系。商號中須包含商主體的商業性內容(如商業行業、商業性質等),而字號只是由文字符號組成的組字符,表達商主體的某種愿望、理解或愛好,具有一定的含義,但不包含商業性內容。如可口可樂飲品有限責任公司,其“可口可樂”就是字號。再如同仁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同仁堂為字號。字號是商業名稱的重要構成部分。字號不同于商號,也不同于商業名稱,雖然字號與商號、商業名稱具有密切的聯系,對于有些商主體,其字號可能比其商業名稱更家喻戶曉。如“全聚德”,就是中國家喻戶曉的字號。至于第四說,亦缺乏根據和科學性。我國臺灣地區曾有過這種作法,但已經拋棄,改而統一以商業名稱對商主體進行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