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的屬地管轄原則與方便原則的關系
瀏覽次數:4880 | 發布時間:2013-11-26 13:21:49在一般情況下,注冊上海公司的方便原則與屬地管轄原則彼此是不存在沖突的,但是,也存在一種情況:滿足了屬地管轄原則卻一定滿足方便原則;反之,合方便原則卻不一定符合屬地管轄原則。例如,某公司住所在A縣,A縣屬于甲省,但處于甲省與乙省交界地區且深入乙省腹地,無論是從交通還是從地理距離來看,赴乙省相應市(地級)和省會均較赴甲省相應市(地級)和省會方便。根據方便原則,A公司的登記應當由乙省管為宜;但根據屬地管轄原則,A公司的登記應當由甲省管轄。如何協調兩項原則的上述沖突呢?筆者的主張是屬地管轄原則先適用,即在屬地管轄的基礎上適用方便原則。理由主要在于維護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上海公司注冊基本秩序,防止上海公司注冊秩序的混亂。如果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筆者的改革建議,則完全可以打破地級市和縣的界限,登記申請人可以跨市、縣域就近自由選擇注冊上海公司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