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怎樣規定的?
瀏覽次數:4202 | 發布時間:2013-11-29 15:54:46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和其他組織,沒有經過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設立上述組織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的人員參加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