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證據是怎樣規定的?(二)
瀏覽次數:4181 | 發布時間:2013-11-29 16:00:05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下列方面審查證據關聯性: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證明關系,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影響證據關聯性的其他因素。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行政復議機構根據工作職責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的時候所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