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審查是怎樣規定的?(二)
瀏覽次數:4265 | 發布時間:2013-11-29 16:01:16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的時候,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具體要求等事項通知申請、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理案件的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