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是怎樣規定的?(五)
瀏覽次數:4454 | 發布時間:2013-12-01 16:51:08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