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司名稱的幾種表現形式
瀏覽次數:4526 | 發布時間:2013-12-02 12:37:18在實踐中,對公司名稱的侵害行為比較復雜,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違法同名登記并使用。盡管有關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了“一公司一名稱”、“不得同名”的公司名稱登記原則,但是,實踐中仍然存在違法同名登記并使用現象。究其原因,有申請人故意同名申請而登記人員審查不周,也申請人無意而登記人員審查不周,還有申請人與登記人員合謀故意同名登記。無論是登記人員的故意或過失,登記機關對于造成這種對公司名稱的侵害負有不可推卸的審查不周的責任。(2)近似登記并使用。申請人故意設計與已登記公司的名稱(通常是知名公司的名稱)相近似的名稱,騙取登記機關的登記并使用。雖然近似登記并使用通常是由于申請人的故意,但與登記機關審查不嚴有關。 (3)將他人公司名稱的字號或簡稱登記為自己商品的商標,以誤導消費者對該商品生產者的判斷。(4)在自己的商品、服務、信函上標志他人公司的名稱,以欺公眾。(5)直接假冒他人公司的名稱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