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對公司名稱的法律保護
瀏覽次數:4613 | 發布時間:2013-12-02 12:33:48德國對公司商業名稱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其《商法典》和《民法典》之中。根據德國《商法典》的規定,對商業名稱可以有兩種保護方式:其一是公法保護。該法典第37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非法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商業名稱,記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使用,并可以處以行政罰款而不問其過錯。其二是私法保護。該法典第37條第二款規建,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商業名稱,受害人均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即使侵害人已為登記,即使侵害人并無過錯,該請求權不受影響。與此相應,德國《民法典》 (第12條、第823條)則明確規定了受害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在德國,除《商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外,其《防止不公平競法》(1909年)對商業名稱的保護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