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營范圍的理論檢討
瀏覽次數:4292 | 發布時間:2013-12-03 16:48:47經營范圍,亦稱為營業范圍,在西方公司法中稱為目的范圍,是指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并經依法:登記的公司從事營利性經活動的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在性質上屬于對公司法人行為能力的限制。
在傳統公司法中,解說公司經營范圍的根據和效力的理論主要是目的限制理論和越權無效原則。目的限制理論認為,每個法的成立都有其目的,目的不同,其經營范圍亦不同。公司的目范圍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法人應當受其目的范圍限制,應當在目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越權無效原則認為,公司須在章程確定的目的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超越目的范圍的經活動無效,公司法人亦不能通過追認而使其有效。應當說,傳統公司法中針對公司經營范圍的目的限制理論和越權無效理論有其理論的合理性。第一,它在一個方面有利于保護公司股東的益,控制股東的風險。公司是由股東投資而設立,一方面股東期望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而獲利,另一方面股東又必須控制風險。而股東是根據公司的目的范圍來預測投資風險的。所以,股東通過章程限制公司的行為范圍。如果公司超越目的范圍而行為,就可能違背股東的初衷,損害股東的利益。如此,實際上是讓股東承擔了其設立公司時沒有打算承擔的風險。第二,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從而保障交易的安全。因為當公司明確限定了目的范圍并公示后,第三人可以借此判斷司的履約能力,從而決定自己的交易。如果允許公司隨意超出營范圍,則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可能損及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第三,它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方便政府對公司行為、市場序的監控和宏觀經濟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