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或廢止公司經營范圍限制的趨勢
瀏覽次數:4493 | 發布時間:2013-12-03 16:50:00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則明顯已成為企業發展的負累。西方國家借此紛紛放松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或者放棄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我國在實踐中,最高法院事實上己對公司經營范圍在司法過中的態度有所放松,如1993年最高法院在其《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合同約定系一般違反行政管理性規的,例如一般地超越經營范圍、違反經營方三式等,而不是違反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標的物也不屬于限制流通的可按照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性規定進行處理,而不因此確認合同無效。”1999年我國《合同法》率先在合同領域對公司經營范圍的越權無效原則進行修正。該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緊其后的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O條進一步解釋:“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特許經營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這說明,國立法也正在朝著放松或廢止公司經營范圍限制的)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