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瀏覽次數:4429 | 發布時間:2013-12-04 10:03:36《公司法》第180條明確規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差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股東會議決議;
(三)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和公司債務清償報告或者債務擔保讓明;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合并、分立公告和債務清償或者債擔保證明,并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五)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因發行新股而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文件;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公司注冊資本變更而申請登記的,也必須經過具有法定資質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并提交驗資報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公司的名稱;股東的名稱姓名;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原注冊資本額;申請變更后的資本額;新增注冊資本的繳納情況;開戶銀行和賬號;減少注資本的,當載明公司清償債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