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冊資本瑕疵登記的法律責任
瀏覽次數:4651 | 發布時間:2013-12-05 17:01:2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條、69條、70條、71條、74條、81條、82條、86條對于注冊資本瑕疵登記有關當事人的法責任進行了規定。從這些條文的規定看,只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沒有規定相應的民事責任;對登記申請人、登記輔助責任則規定較籠統。具體如下:
(1)虛報注冊資本的責任。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虛假證明的責任。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虛假出資的責任。公司發起人、股東未繳付貨幣、實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l 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抽逃出資的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l5%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登記機關及人員的責任。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行政處分。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規定條件的公司予以登記,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