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認定的業務標準
瀏覽次數:5221 | 發布時間:2013-12-07 19:39:58此種標準是基于公司經營業務考慮的。主要做法是將公司的主要業務所在地或曰主營業地作為公司住所的認定依據,公司主營業地即公司的住所地。如德國即有如此規定。這種標準的優點在于,由于公司原本就是一個營利性組織,從事經營業務是公司的本義,將公司的住所與公司的實際經營業務密切聯系在一起,夠較好地直觀地顯示公司的存在,便于對公司的監督和管理。由于公司的主要營業地是客觀的而不是可以虛擬的,因此,這種準還可以有效防止公司利用公司住所的選擇和改變規避法律。但是這種標準也存在明顯不足,主要是:一方面,公司的營業具有較大的變動性,如建筑行業的公司需要經常更換主營業地,以公司的營業地作為公司的住所,則使得公司的住所具有頻繁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這不符合公司法對公司住所的穩定性要求;另一方面,公司的業務往往具有很大的分散性,如保險公司的業務往是廣泛分散在各個地方。由于公司的住所只能是一個,以主營業地作為公司住所,則首先就存在確定主業務所在地的困難。;王是由于業務標準存在這些不足,所以,至今為止,采業務標準的國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