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可以行使哪些權力
瀏覽次數:4798 | 發布時間:2013-12-09 08:33:40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主人員的證件;查問董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料;對其中與違反海關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所,檢查走私嫌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人,經過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O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在海關監管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的時候,差輸工具和除了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過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關長或者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氧應當到場;當事人沒有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可以扣留。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的時候,經過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和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