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設立稅務登記
瀏覽次數:5478 | 發布時間:2014-01-06 16:16:56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包括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天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沒有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天以內申報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出租人上交承包費、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承包承租期。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際經營、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以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天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中國境外的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協議)簽訂之日起30天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日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臨時稅務登記的期限為合同規定的承包期。
其他納稅人,除了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以外,都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天以內,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候,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有關合同、章程和協議書,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時候,應當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住所、經營地點,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方式,生產、經營范圍,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生產、經營期限,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者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當場通知其補正或者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明點的,稅務機關應當實地調查,核實以后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務登記證件的主要內容包括:1稅人名稱,稅務登記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登記類型,核算方式,生產、經營范圍(主營、兼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
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稅款義務發生之日起30天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冉友縮于u繳稅款登記證件
取得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可以憑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兵副本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轉辦為正式稅務登記。
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到期的納稅人,經過稅務機關審核以后,應當繼續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法可以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稅款義務發生之日起30天以內,向限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發此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