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之申請人在學理上的不同認識
瀏覽次數:4672 | 發布時間:2014-01-07 13:34:16關于登記申請人之確定,在學理上有不同的認識。有將公司登記申請人界定為公司者。如梁宇賢認為:“公司登記者,乃公司將應行公示之事項,向其主管機登記,以備公眾閱覽抄錄也。”劉鴻坤認為:“公司之登記者,乃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循一定程序,將法定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載于公制簿冊,以為公示也。”有界定為公司負責人者,如范健等認為:“公司登記是指公司負責人,按法定程序將公司應予公示的事項呈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并記錄在案,以供公眾查閱的行為。”張國鍵認為:“公司之登記,即依公司法之規定,按法定之程序,由公司負責人將應行登記事項,向本公地主管機關所為之登記。”;也有表述為“欲組織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呈請認許者”,如武意舟認為,公司之登記,“指欲組織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呈請認許者,按法定程序,申請主管機關為公司設立登記或為認許,及已登記之公司為其他事項之登記,與主管機關予以登記發照或認許之行為”。很顯然,“公司”、“公司負責人”及“欲組織公司之負責人”三者的內涵和外延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