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人才中介服務許可須知
瀏覽次數:5324 | 發布時間:2014-07-26 16:01:51辦理人才中介服務許可須知:
一、受理依據
《上海市人才流動條例》、《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受理條件
申請人才中介業務的企業,除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從事人才中介業務的資質條件:
(一)申請基本業務(包括人才咨詢、人才推薦、人才招聘等三項)的應當具備:
1、企業名稱中冠有人才或咨詢行業名稱;
2、企業員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職業資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師不少于1名(一年內達到);
3、作為經營業務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務用房;
4、具有必需,且相關的辦公設備;
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
7、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8、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申請網絡服務業務的,除具備(一)所列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
1、電信服務與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
2、網絡服務設備證明;
3、信息網絡專職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申請培訓業務的,除具備(一)所列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
1、專兼職師資證明;
2、教室或相應教學設施證明;
3、擬開展的培訓項目或課程設置證明。
(四)申請人才測評業務的,除具備(一)所列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
1、測評軟件證明;
2、相應設備證明;
3、專職測評人員證明。
三、申報材料
1、申請報告;
2、房產使用證明;
3、驗資報告(兼營機構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
4、企業名稱核準單(申請兼營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機構負責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6、工作人員基本情況;
7、工作設備(型號、數量)情況;
8、其它規定提交的材料。
四、許可證的辦理
1、人才中介許可實行告知承諾。申請人向受理企業登記注冊的本區工商部門提交申辦人才中介機構申請書、企業名稱核準書和開展人才中介業務已有的有關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許可告知承諾書》對申辦的相關要求做出承諾;由工商部門將收到的材料移交區人事局。
2、區人事局在收到申請人承諾文書及有關材料后核發臨時性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該證有效期為三個月,業務內容僅限為:人才咨詢、人才推薦、人才招聘)。
3、區人事局在頒發《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三個月后,對申請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符合已承諾條件的中介機構,核發為期一年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已承諾的條件或有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機構,做出吊銷原許可證、責令停止相關業務、不再延期或換發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或者依法查處等處理。
申請兼營人才中介服務業務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同時提供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