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瀏覽次數:5430 | 發布時間:2014-07-29 11:05:42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當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根據對公司資產和負債的分割情況將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在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各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公司分立過程中注冊資本的這一分配規則體現了公司資本不變的原則,也符合注冊資本為股東責任限額的規則。不管被分立的公司的凈資產的情況如何,公司分立都應當按照這一原則分配和處理注冊資本,因為只有遵循這一原則,才符合公司資本不變、股東責任不變的規則。也正是根據這一規則才引申出分立后的公司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第5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由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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