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貨幣出資進行評估
瀏覽次數:4393 | 發布時間:2014-08-01 12:04:07評估是指由專業機構在非經市場競價的情況下通過評審估測出資產的最近似于市場價格的價格。由于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向公司出資,而只有對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作價才可登記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才可計算股東的出資比例,因此,凡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均須對出資資產進行評估。對此,《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股東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必須采用科學的方法,公正、公平舒地評估作價,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高估則會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買,侵害公司債權人和貨幣出資股東的利益;低估則會侵害非貨幣出資人的利益。對非貨幣出資不能直接驗資,只能在評估后根據評估結果進行驗資。因為驗資履行的是審驗、稽核功能,評估履行的是作價功能,二者相關但不能互相代替。必須提請注意的還有,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以國有資產或國有權益出資的,必須經評估作價,其目的是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其出發點與上述《公司法》要求的對非貨幣出資資產進行評估作價的出發點,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