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前如何取得住所
瀏覽次數:5040 | 發布時間:2014-08-02 14:22:06在注冊上海公司等公司設立的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在公司申請登記注冊時,登記機關要求公司提供取得住所的合同和產權證,而這時公司尚未成立,不能進行民事活動,又如何去租房或買地呢?根據實踐經驗,筆者建議采取如下方法解決這個問題。即由全體股東委托或者在征得其他股東書面同意的前提下由一名股東,與房屋的出租者或場地的出讓者,簽署一份附條件生效并附條件轉讓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場地轉讓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該等合同只有在公司登記成立的條件下方能生效,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房屋的承租方或場地的受讓方的權利、義務無條件地轉讓給公司。這樣做實質就是由股東填補公司在其成立前建立民事關系時主體上的不足,在公司法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上都有依據。如果出租方或出讓方對尚未成立的公司不夠信任,合同中可以規定簽約股東對合同轉讓的有效性和公司在合同中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這樣做既可以滿足公司登記注冊的需要,又可以防止因公司設立不能而違約,還可以使公司成立后立即獲得開展業務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