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股東出資違約的起訴權
瀏覽次數:4598 | 發布時間:2014-08-06 09:19:26無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協議,一經簽署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均具有約束力。股東或發起人應當按照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出,否則就是違約。這種違約的直接結果很可能就是公司不能如期設立,使公立者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白白浪費。如果違約者不能與守約者達成諒,守約股東或發起人有權將違約股東或發起人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違約股東或發起人繳付出資并向自己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當立即繳納全部;分期繳納的,應立即繳納首期出資。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6求出資違約責任繳付出資;其他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資違約者承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