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的職權
瀏覽次數:4401 | 發布時間:2014-08-08 11:56:39根據《公司法》第50條和第1 1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股份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以上是《公司法》規定的經理的職權,但是《公司法》同時又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及經理領導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董事會的領導下負責領導、組織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經理及經理領導下的高級管理人員組成公司行政機構中的執行層,負責貫徹、執行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在公司董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工作。他高級管理人員對經理負責并匯報工作。公司的董事長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另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一職,也可以不設,設與不設由股東協商決定;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則應當設立經理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