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公司登記證照法律意義的理論認識
瀏覽次數:5279 | 發布時間:2014-08-12 13:26:10從我國現行有關公司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看(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第3條、第25條以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國家工商局發布)第39條之規定),我國的公司登記證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同時賦予多重法律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公司獲得法人資格的要件;它既具有公司法人資格證明效力,同時還具有公司營業能力及其范圍的證明效力。我國現行公司登記法律對公司登記證照法律意義的規定存在的弊端是明顯的,它與公司登記制度的基本法理相左,人為地將公司登記效力的生效時間滯后,造成實踐中的一些漏洞;它不僅大量造成公司在未進行銷登記前被同時消滅法人資格和營業資格的嚴重弊病,同時還造成在司法實踐中確定訴訟主體的混亂。
從理論上說,公司登記證照不應具有公司成立要件和公司法人資格取得要件的法律意義,其法律意義僅僅在于對公司法人資格及營業資格的證明效力。頒發證照,是登記機關在完成登記注冊后,為了證明公司已獲得法人資格或鴦業能力及其范圍而頒發給登記申請人的具有法律文書意義的憑證。質言之,公司登記證照——擴我國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是登記機關在完成登記注冊之后頒發給公司的登記證照,是一種登記申請人可以隨身攜帶的資格和能力的憑據,其功能應當是方便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或在其他必要情況下,證明自己已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的營業能力。就如同一名學生經登記注冊,已取得學校在籍學生的資格,而后為了方便管理和學生相應權利的行使,向學生頒發學生證一樣。學生證是學生的證明,具有證明力,但并非取得在籍學生資格的要件。這種憑據只是對登記注冊的證明力的加強和補充,并非是對登記注冊的證明力的否定。換言之,即使沒有登記證照,登記簿的記載仍然具有證明力。只是為了讓當事人在實踐中出證方便,才頒發證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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