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公告的主體
瀏覽次數:4378 | 發布時間:2014-08-13 09:02:45登記公告的主體,即有權發布公司登記公告的人。從各國地區立法規定來看,不外乎兩種:一種是由登記機關發布,如日本。日本《商法典》第11條規定:“登記所應從速公告登記事項。”在德國,統一由主管登記的地方法院發布登記公告。在我國臺灣地區,登記公告由公司所在地“主管機關”負責發布登記公告。另一種是由公司發布,如我國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2005年新修改前,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原第4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被核準后30日內發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公告,并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發布的公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不過,當時的有關立法對公司登記公告主體的規定較為混亂。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記的公告由股份公司自己發布,但對于另一種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公告問題則完全沒有涉及。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公告給予明確規定,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公告未涉及,留下立法空白,讓人無所適從。這是一個方面的混亂。另一個方面的混亂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1990年6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規定與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存在沖突。《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企業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其他單位不得發布企業法人登記公告。”《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則更進一步規定,企業法人登記公告只能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組織發布,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發布。這樣,就與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明顯沖突。雖然我們可以理解為兩個法規和規章制定頒布于《公司法》之前,只適用于非公司制企業的登記,不適用于公司登記。但畢竟公司也是企業法人,且幾個法規和規章都沒有予以明確,很容易讓入無所適從。比較而言,發布公司登記公告應當是公司登記機關的職責,將發布登記公告的義務轉移給作為登記申請人的公司是不適當的,對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并且,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登記公告,可以保證公告的質量,提高登記公告的可信度。由登記機關作為公告的主體,與由公司作為公告的主體相比,應當是一種更好的制度安排。基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原第48條規定所存在的弊端,我國在2005年修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時,刪除了關于股份公司進行公告的規定,只保留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公告的規定。修訂后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其他登記公告應適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
上海壹隆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是上海注冊公司老字號工商登記代理機構,十多年專業代理上海公司注冊,提供注冊上海公司、外資公司注冊、內資企業注冊、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三類醫療器械注冊、注冊醫療器械公司、注冊食品公司、個體工商戶注冊、上海注冊公司查詢、上海工商疑難查名、快速注冊上海公司及上海代理記賬等一站式服務,累計代理注冊各類公司企業5萬余家。提供的上海注冊公司流程及費用規范透明,上海注冊公司費用公道。同時保障個人信息不會被泄露,全力響應國家號召,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全程服務,特殊行業出照快,免費提供注冊地址。歡迎垂詢!上海壹隆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注冊公司官網:http://m.jlzyyxy.com/ 咨詢電話:021-54205219 021-5459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