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公告的效力
瀏覽次數:5114 | 發布時間:2014-08-13 09:19:43作為公司登記的程序之一,登記公告行為是一種法定的嚴肅行為,登記公告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公告應具有公信效力。對于相信公告而與登記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人,即使公告有誤,法律也應當為善信的第三人提供如同真實一樣的保護。其次,登記公告具有證明效力。登記公司有權以登記公告的內容證明其已為登記及具有法人資格和營業資格,或者證明其登記事項發生了變更等。
這里重點要探討的是,當登記公告的內容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符時,應當以何者的效力優先。對此,各國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以日本為代表,采登記優先主義,即“登記與公告不符者,視為未進行公告”。另一種以德國為代表,采公告優先主義,規定即使公告與登記不一致,善意第三人仍可援引公告進行對抗。亦即公告的效力優于登記的效力。比較而言,筆者傾向于采以德國為代表的公告優先主義。理由主要是:其一,在規定了公告的國家或地區中,公告是其公司登記的必經程序,且是登記注冊的后位程序。從邏輯關系上看,“企業登記公告標志著登記程序的終結”。依此,公告的效力應優于登記。其二,雖然登記與公告都是公司登記的公示方式,但比較而言,登記是消極的公示方式(或稱被動的公示方式),公司登記簿只是當公眾申請查閱時才予以公開。而公告則是積極的公示方式(亦可稱為主動的公示方式),它是由登記機關主動通過一定的載體公司登記事項向全社會公布。相較于登記簿的公示,公告公開的范圍更廣、影響更大,其外觀性和公示性更強。從符合登記公信力的目標來看,賦予公告的效力優于登記的效力是更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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