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的有關規定
瀏覽次數:4807 | 發布時間:2014-08-17 08:36:47《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公司合并、分立的,應分別情況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設立登記,并規定:“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這里有兩個疑點問題需要解析。其一,為何要規定自“45日后”才能申請登記?原因在于,公司之合并、分立,涉及公司主體資格和財產狀況的變動,從而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為此,我國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公告程序,以便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非經公告并取得債權人同意,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公告期限為45日,自公司合并或分立決義或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因此,公司之合并、分立而導致的公司變動登記,必須在公司合并或分立決議或決定作出45日后才能申請相應登記。其二,對于當事人在45日后申請登記的具體時間是否就不進行限制?從第34條的直接規定看,似乎是沒有設定限制的。其實不然。因公司合并、分立的結果可能有三:新設一個公司、被合并公司消滅、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繼續存,但股東及資本狀況可能發生變化。于此,則在公司合并或分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而分別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換言之,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導致的公司登記,實質表現為司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設立登記。對于公司的變更登記、銷登記和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法律已有相應規定,其具體申期限執行已有規定。出于立法簡練考慮,《公司登記管理條》第39條沒有重復前條的規定。但應注意的是,45日公告期后,無債權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完成公司合并或分立,相應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設立登記自實現合并或分立之日起計算登記申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