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應明確規定確定的申請登記期限
瀏覽次數:4600 | 發布時間:2014-08-18 09:36:55對于不需要經過行政審批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應明確規定確定的申請登記期限?我國現行法未規定明確的期限,但正如前述,有些國家立法則明確規定了特定的期限,如日本規定在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兩周內進行。筆者較為贊成我國立法的做法。理由是,在準則主義原則下,當事人依法享有設立公司的自由。此設立自由包括當事人為創立公司而進行必要準備的自由,也包括當事人在完成準備工作后,決定是否提出登記申請以在法律上成立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自由。在采登記對抗主義的國家,公司登記不是公司成立的要件,只是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依此,當事人當然可以選擇不申請登記而冒不能對抗的風險。在采登記要件主義國家,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要件,非經設立登記,不產生公司成立和獲得法人資格的法律后果,未經設立登記,當事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但這并非是強令當事人在完成公司設立準備工作之后一定要申請設立登記。當事人有權選擇不申請設立登記,從而接受公司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因此,無論是在登記對抗主’或登記要件主義下,法律均不應強令當事人必須申請設立登記,而只是強制規定,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或不能成立公司,不能獲得法人資格,不能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既如此,則在完成公司設立的準備工作后,何時提出申請以獲得法律上的好處,應當屬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范圍,法律宜強行統一規定特定的期限限制。在這一點上,公司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是不應相同的。在采登記要件主義的國家,變更登記不僅是登記事項生效的要件,同時也是保證公司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的需要。因此,對于公司變更記和注銷登記,當事人的自由必須受到限制,法律應當強當事人申請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如此,對于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申請,則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確定的申請期限限制。即使在采登記對抗主義的國家,為了保證公司登記的公司公信息服務功能的實現,當事人亦應當負有及時提出申請變或注銷公司登記的義務,因而也應當規定明確的申請期限。從上述我國立法的規定看,對于公司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明確規定了申請期限的。這一作法是應予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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