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上海注冊公司的效力自何時發生
瀏覽次數:5169 | 發布時間:2014-08-22 09:35:15關于撤銷上海注冊公司的效力,需要提出加以探討的問題是: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效力自何時發生?對此,我國《公司法》和《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管理條例》均無規定,惟《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1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布)第34條規定:“依據《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管理條例》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被撤銷注冊上海公司、吊銷營業執照的,該公司自始無法人資格。”在學理上也形成對立的兩說。一說主張“自始無效”,即被撤銷的公司注冊上海公司自注冊上海公司始苑效。依該說,撤銷公司登,記具有溯及的效力。另一說則主張自撤銷注冊上海公司時起始發生撤銷注冊上海公司的效力)亦即被撤銷的公司上海注冊公司,自被撤銷之時起無效。此說否認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溯及力。筆者贊成后一說。雖然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原因存在于公司注冊上海公司之時,但是,公司注冊上海公司具有公示性、公信力。這是公司注冊上海公司制度的特殊作用、特殊性質的要求,也是保障交易當事人安全的要求。基于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公信力,在公司注冊上海公司被撤銷前,推定注冊上海公司事項真實、合法,即使后來事實證明注冊上海公司事項虛假不實,對于信賴公司注冊上海公司而與公司發生交易的第三人,仍應給予如同公司注冊上海公司不存在瑕疵一樣的保護。因此,基于公司注冊上海公司公示性和公信力的要求,不應賦予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的行為具有溯及效力。再者,如果賦予公司注冊上海公司撤銷以溯及力,則在公司注冊上海公司被撤銷后,倍應當清理以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為根據而發生的各種交易關系,如返還相互所為的交付等。如此,在實踐中不僅十分麻煩,而且勢必造成巨大的社會浪費;反之,如果不賦予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以溯及力,則不存在這一問題。比較而言,選擇撤銷公司注冊上海公司不具有及力當然更符合現實社會的需要。綜合上述,將上海公司注冊撤銷效力確定為自撤銷之時起往后發生效力,不僅是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理論要求,也符合現實實踐的需要。